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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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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统计  

  1、执法事项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2、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3)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4)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6)有关行政执法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执法程序
  (1)立案(有明确的行为人,经初步审查,有统计违法行为,属于管辖范围内);
  (2)调查(办案人员不少于二人,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结案(案件在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
  4、执法纪律
  统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2)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执法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执法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若有异议,有权自收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5000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800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自收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不按时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向温州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执法结果
  本局每年以通报形式公示执法结果。

温州市瓯海统计局版权所有